【内容摘要】:
传世文献的相对匮乏曾长期制约着学者对秦史的研究。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,随着秦简牍的发现与公布,为我们全面、深入地研究秦代历史提供了丰富而可靠的资料。本文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为主要研究对象,综合睡虎地秦简、里耶秦简、张家山汉简等出土文献及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,以秦的制度为线索,主要运用二重证据法,同时兼用归纳分析法、横纵向比较分析法、整体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,对秦在统一前后的地方行政制度进行探究。秦自商鞅改革后,推行“以法治国”,“律”与“令”是秦主要的法律形式。在秦的统治政策中,将在秦王政时期纳入秦统治的区域称为“新地”,“新地”原有的居民被称为“新黔首”,秦在“新地”任用的官吏被称为“新地吏”。秦根据“新地”的特殊环境,推行了不少有别于故秦地的政治制度。比如:囿于“新地”严重的缺吏现象及统治秩序的不稳定,秦对原有选官制度作出调整,将大量犯有过失的故秦吏派遣到“新地”为官,执行戍边事宜。这些“新地吏”的任期一般在四年之内,到期后将被免官并返回原地。如果这些官吏在“新地”为官期间又犯有其他过失,将会被延长在“新地”的时间。“新黔首”除通过军功斩首、捕盗外,还能通过特殊赐爵的方式,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秦大夫、公乘等高爵。“新黔首”通过特殊途径所获秦爵与故秦人爵位拥有同样的司法优待与特权,“新黔首”还能根据其爵位享有不同的挟剑权力。在秦简的行政文书与司法文书中,“君子”泛指爵在大夫至五大夫之间的人。秦试图以官箴教育、立法等形式,限制官吏对平民的豪夺与欺压,推行有序的吏民关系,但由于吏民之间身份的等级差别,保障平民的法律常得不到认真执行。在官吏的管理方面,当郡中郡守、郡尉等官吏不在官署时,要从六百石以上的官吏中以官秩高低及先真后守的原则选择代理者。里耶秦简行政文书中有这种郡官吏代理制度的运作实例。秦法规定,为官者享有俸禄、稟食及仆、养等供其差遣者,出差时配有交通工具、随从与食宿待遇。秦官吏拥有四十天年假与婚假、病假、丧假等假期。婚假包含在假期总时间内,随事灵活处理。病假不能超过三个月,否则将被免官。丧假则根据与逝者关系的亲疏有不同时间规定。官秩六百石以上者还享有“有罪先请”及“征捕先告闻”的司法优待。官吏享有的优待,在范围与程度上不及有爵者,反映当时官爵过渡、爵重于官的社会状态。在行政过程中,秦汉时期有针对军事行为统领者“失期当斩”的军法,而不是将整个失期军队的士卒全部处斩。陈胜、吴广等人是被征发前往边郡的戍卒,尚在途中,未到戍地,还未纳入边郡士卒的管理系统,不适用于军法。而秦法对徭戍中的“失期”行为,会根据具体原因及事情的严重程度进行不同处罚,不会是“当斩”或“皆斩”。秦在统一前后通过限制数量、购买及以盗罪处罚违反者等方式遏制民间私藏官府兵器的行为。在众多兵器种类中,剑不属于秦官府库常见的兵器。在秦的商品交易制度中,市亭是市的主管机构,受县廷管理,主市曹是负责官府经营的机构。里耶秦简有对官府经营交易考核的“市课”,官府必须派遣正式官吏从事商品交易,在交易过程中要有令史或令佐负责监督,交易的场所,不仅限于市内。
导师:于振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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